正式实施!最高奖励100万元
佛山日报资料图。
《办法》明确,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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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
制止正在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3
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行为;
4
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表现突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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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联防员、辅警、保安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遇暴力抗法,与违法犯罪嫌疑人搏斗,遇治安灾害事故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等。
最高奖励100万元
《办法》规定
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就近就便安排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入读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办幼儿园的,享受与当地户籍生同等待遇;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协调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就读公办学校。
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子女,在佛山市普通高中就读期间的学杂费和住宿费,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区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给予每生每学年6千元的保障,低于6千元的,按就读高中实际收费标准核定。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子女及见义勇为人员本人,考入国内全日制本、专科高校的,就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区级财政予以保障,每学年学费保障标准不超过 1 万元, 学费低于1万元的,按就读高校实际收费标准核定,住宿费按就读高校普通住宿标准核定。
经市、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的非本市户籍见义勇为人员及配偶,可在我市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入户,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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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珠江时报
编辑丨谈绮甜
校对丨郭铭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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